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你仍會因一次「秘密」銷售而

喪失你的專利權嗎?(四)

by Volpe and Koenig,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即使是藉由A公司自己的供應商,做給A公司自己,一個「商業上的要約出售」已形成。此外,即便A公司從未經由B公司完成該考量過的銷售,該「銷售阻卻」仍然被觸發了,因為一個「商業上的要約出售」在「老」的或「新」的第102(b)法條下,是當他方可以僅藉由簡單的接受而形成一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甚而,如上所討論者,即使A公司與B公司是在保密協議下作業,而該整個交易是秘密進行時,「銷售阻卻」可能仍會被觸發。

•新的102法條,以及「秘密」銷售的議題

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在9/16/2011日被簽署為法案。該條款有關於新的102法條者,在3/16/2013 日生效,反映美國從一個「先發明」專利法制度移向「先申請」專利法制度。「老」的第102法條對所有早於3/16/2013日已發證及所有具有早於該日期之有效申請日的申請案,仍然適用。

新的102法條的用語聲明一個人應當擁有一專利,除非:「該主張的專利在該專利有效的提申日之前已核發過專利、描述於一公開發行之刊物,或公開使用、銷售中,或用別的方法是可公開獲得的」。做為一門檻的事物,該有關商業化的一年優惠期現已被完全取消,在美國申請一專利前商業化一發明,請務必小心。

除了商業事件的時間相對於專利申請日期的關係以外,有關「銷售阻卻」的法律在甚麼行動構成一「銷售」或「要約出售」大多維持不變。然而新的102法條確實引起了是否一秘密銷售或秘密「要約出售」仍然觸發「銷售阻卻」的關鍵議題。換個方式說,「或用別的方法是可公開獲得的」的措辭是否修飾該措辭「銷售」。「如果是的話,引起「銷售阻卻」必要的商業活動,現在可能必須是可公開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