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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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ma娛樂公司對抗百年圖片公司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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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將本案與Penguin Group案例區別。在Penguin Group案例中,被告取得原告的著作權作品的複本,並將其上傳到網際網路上,使其可為連接至網際網路的任何人取得。法院還引用Penguin II,聲明“今天我們決定不打開當原告是紐約印刷文學作品著作權擁有者時,允許任何被指控數位著作權侵害的非居民被硬拖進紐約法院的潘多拉的盒子”。 此外,地方法院的理由是紐約居民存取上傳作品的能力是個人管轄權基礎,且如果居民尚未存取上傳作品,則已欠缺個人管轄權。法院接著論結其欠缺個人管轄權,因為Troma的控告並未提出Robbins以及Lauter的行為“導致在紐約州內損害”的初步證據情形,這是被紐約法律歷來所要求的。法院亦聲明喪失“一個實際德國顧客與使用網際網路的某些潛在或實際紐約顧客並不相同”。因此,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及管轄地點不當駁回Troma的訴訟,Troma隨後上訴。 III.討論-法院的分析 A. 審查標準 地方法院關於個人管轄權行使的法律結論受重新審查,且其事實認定就明顯錯誤由第二上訴巡迴法院審查。 B. 舉證責任 在此案中,原告僅需準備證明個人管轄權存在的初步證據。此外,對於原告的控訴度過因欠缺個人管轄權而駁回的聲請,原告必須提出 “管轄權合法充分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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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