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連同禁制令,原告得請求銷毀侵權物品和去除用於實施侵權設施的命令,以及其他防止侵權的必要措施。

    就過失或故意侵權而言,所有人可以請求補償性損害賠償。如同商標法,不公平競爭防止法也提供了計算所有人損害的選擇方法。然而,與商標法不同,過失並不能推定。

    除了這些補償性損害賠償,原告也可以根據民事法典請求:

Ÿ   侵權的不正當得利返還,無論有無過失或故意;以及

Ÿ   恢復品牌名譽的命令,包括過失或故意侵權情況下的矯正性廣告。

刑事處罰:企圖為不公平競爭行為而對馳名商標之濫用,將被處以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上訴

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的一方可以向管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其判決可以依有限的理由隨後在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6.所有權變更及權利轉讓

轉讓

商標所有人或申請人可以轉讓其相關的商標權或商標申請權。

申請人身分的轉讓:

轉讓人或受讓人必須向日本商標局提出申請案所有權變更的通知。

申請人身分的轉讓將會在提交該通知時起生效。

註冊商標的轉讓:

商標權轉讓的註冊必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或僅由受讓人提出申請,假如他已得到轉讓人由其自行提出申請之同意。

所有權的變更將會在登錄於商標註冊簿時起生效。(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