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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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九)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著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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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當聲請初步禁令時,在法院前的記錄相對有限,因此,鑒於少數良好發展的事實,很難準確地衡量衡平法的救濟。因此,在初步禁令之脈絡下,推定可以適當的取代更詳盡的記錄。 即使在永久禁令之脈絡下,法院也同樣在關於eBay案是否禁止不可彌補損害的推定上是分歧的。不可彌補的損害就是對原告的損害,而原告無法藉由金錢救濟適當地被賠償,可能是因為不能量化金錢救濟,也可能是其長期的、永久的後果,或者二者皆是。這種類型的損害是禁令救濟在任何情況下的先決條件,因為要防止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唯一方法是藉由命令被告停止損害原告的特定活動;反之,被告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用金錢救濟來補償。因為智慧財產權通常包括防止他人使用任何人的發明、著作、或者商標的權利,金錢救濟對於經由第三方的非法使用,本質上通常不是適當的補償。因為這個理由,在專利、著作權以及商標案例中,幾乎所有的法院對於侵權認定造成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不可彌補的損害,都有歷史推定(儘管該推定總是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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