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 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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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的案例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公司與Respect Sportswear公司案 委員會判定申請人使用於男裝和女裝的商標「RATED R SPORTSWEAR」與異議人使用於涉及電影認證服務的商標「R,
RATED R, 和 R & Design」有混淆可能性。委員會在分析混淆可能性時,認定異議人的商標為著名商標並給予該因素主導地位。雖然乍看之下這似乎有悖常理,然委員會判定雙方的商品和服務有關係,因為經認證使用異議人商標的實體已註冊使用於服裝和電影的同一商標,而且證據表明電影係藉由 T恤和其他服飾來推廣。委員會還認定,行銷管道和消費者是相同的,且推定會銷售給同一消費者。 Fort James Operating有限公司與Royal Paper Converting Royal股份有限公司案 委員會維持關於使用於紙巾、面紙、餐巾紙和衛生紙的重複圓圈設計註冊申請的異議,係基於異議人使用於紙巾的重複互連圓圈設計註冊商標。委員會判定該商品是相同的,而且係販售給同一類型消費者,亦即在做購買決定時,不會行使極大注意義務之一般消費者。委員會判定申請人的設計商標在整體印象中與異議人的設計商標極為相似,因為二者都包含有在均勻間隔中圓圈圖型重覆設計的圖案,並壓花到紙巾上。委員會判定具有混淆可能性,因此維持該異議並拒絕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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