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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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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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些有用的意圖證據之可能性將會促使原本舉棋不定的原告因而提出訴訟嗎?(有可能)。有多少時間及律師費將被花費在發現有關意圖之事實及簡化辯論及審理該議題上?(有可能很多) V. 結論︰將意圖考量限制於衡平法上議題之提議 於本文,我已經主張︰ (1) 不正意圖作為法律問題,是不相關於蘭哈姆法商標侵權責任的。[1]其置於現代混淆可能性計算之中是有痕跡的,其追溯到當時商標侵權尚未成為一項請求依據,且任何關於透過使用混淆商標來剽竊銷售及商譽的控訴只能被稱為是一種欺騙行為,而開欺騙行為是一種以不正意圖為獨立、必要要件的侵權行為。然而商標侵權,如同今日存在者,然而是個嚴格責任侵權。此外,許多法院,甚至Restatement本身承認意圖於特定商標是否有可能混淆大眾之議題上缺乏可預測價值。並無取決於大眾反應之其他民事訴因衡量被告之意圖以決定大眾反應; (2) 不正意圖證據是不可避免地高度影響事實認定者,且會不公平產生偏見。它是傳聞上被承認且實證被顯示會過度影響商標侵權案件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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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然,許多法院已經認為意圖議題是相關於是否一個描述性商標已經獲得使其成為受保護商標所必要的第二層意義之議題。然而有許多好的爭論,為何意圖於第二層意義脈絡中是不相關的且同樣有問題的,但詳述這些論點是超過本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