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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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Frank日記的保護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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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著作權的保護 從一法律觀點,Frank於1945年去世代表其日記的著作權將於2016年到期,因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於創作者去世後僅受到70年的保護。因此,理論上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任何人都可以複製且發行Anne的日記,如此一來,Anne
Frank Trust已申請額外的保護。(本案例依商標法並不另人驚訝) 依商標法的額外保護 原則上,一旦著作權的時限截止,申請商標權的保護是可行的,法律並未針對此額外的保護訂定明確的阻礙。然而,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已拒絕註冊「Het
Dagboek van Anne Frank」及「Het Achterhuis」於商標法類別中的第9、16、39及41 類的商品及服務。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這些用詞並不具有充分的顯著性以符合作為商標的資格,因為這些用詞將不為一般民眾理解為某特定公司的商品及服務為能區別於其他公司商品及服務的標誌,而這是用來決定顯著性的一個重要條件。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也認為「Het
Dagboek van Anne Frank」及「Het Achterhuis」描述了影片、書籍及戲劇的內容,這些類型有可能以這些商標被發行。 基金會上訴,但並未成功,基於與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相似的論點,上訴法院認為這些商標缺乏充分的顯著性,因為他們「描述」了這些內容。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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