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然而,如同分岐的第四巡迴法院審判小組在Costar  Group, Inc. v. LoopNet, Inc.,案中所認定意志的原則將繼續存活在著作權法的司法體系中。此後幾年,Cablevision案中,第二巡迴會詳細說明什麼構成有意志以及什麼不構成有意志。在此過程中,第二巡迴將在著作權法更廣闊的領域中嵌入Netcom案的法則,並在不限於互聯網服務而涉及眾多的新技術的案例中設置他們出現的情境。

1. CoStar和Quantum案:第四巡迴法院定義和細化意志之定義

  宣稱在CoStar案的直接侵權人是一個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其網站允許用戶張貼商業房地產清單。讓LoopNet公司與網通公司重大不同的事實是在內容被貼到網站上之前,LoopNet公司篩查由第三方所提供的內容。具體而言,不是用戶要求的一切皆會被張貼,一個LoopNet員工會在使它可被取得之前,粗略地審查照片。該僱員將決定該照片是否確實描繪商用房地產,並會找出任何明顯的證據(如文本消息或著作權權通知),其顯示照片可能已被第三方複製。如果照片通過了這些標準,員工會點擊一個“接受”按鈕,此將讓照片可以在線被觀看。此外,如果LoopNet接到取下來的通知,其員工不僅會從該網站刪除被投訴的照片,而且也會比對其他照片中所示的房地產,以確定圖像是否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