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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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醫療用途與其他適應症請求項 |
鄭亦珊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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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與已知化合物第二醫療用途或適應症專利保護,為未滿足的醫療需求提供發展解 決方案的重要誘因。的確,儘管有時一種藥物是成功地開發為一個以上的用途,有許多 藥物其最初知道的化合物用途並未成功,但化合物的一個新用途卻產生了一個重要的藥 物。再者,有時先前發現作為非醫療用途的化合物,隨後發現可作為醫療使用。因此, 已知化合物代表了新藥開發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藥物不能在沒有專利制度的激勵下 發展。 目前,這樣的用途專利透過遍布全球的保護拼湊而達成。請求項包含醫療用途的 類型因國家而異,一如實施的方式。一些國家允許治療方法本身作為請求項,其他允許 使用化合物以製備藥物來治療疾病作為請求項(所謂的瑞士型的請求項),一些允許用 於特定目的的藥物製劑作為請求項,或用於治療該疾病的化合物作為請求項。一些國家 (如印度、埃及和安第斯條約的國家),毫不允許第二醫療用途的專利保護。 同樣地,第二醫療用途請求項的實施在全球各地未盡一致。有些免除對醫療專業 人員此類請求項的實施。某些類型請求項的形式(例如,使用化合物製備藥物)必然限 制了請求項將被強制執行的對造當事人。 所有這些導致該如何提供適當保護標準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本問題的目的是確 定已知化合物新用途的類型、範圍和專利保護的實施。而這個問題會問下面的每個國家 類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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