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基於印度專利法之揭露與實施要件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發明人公司申請專利案之背後主要目標在於具吸引力的好處,諸如市場獨佔性和透過專利出售或授權從而直接經濟獲利。然而,若要在此過程中取得成功,辨別所有專利法和施行細則便顯得重要。

在印度的大環境,提交關於外國案的資訊和承擔(細則第8條),以及 '該專利的實施資訊' (實施狀態要件) 係專利法之中兩個獨特的要件,其經常充當壁壘之用。在這篇文章之中,我們追尋這些規定的起源和演進。

起源:

這兩個要件可以被回溯到Ayyangar的報告(由N. Rajagopala Ayyangar法官所提出的關於專利法修訂的報告,1959 年 9 月),其奠定了印度專利法案(1970)的基礎。

該法案第 8條主張兩項強制性的要件:

(a) 自願提交詳細資料(第 8.1條)和

(b) 應局長的請求,提交有關於過程之資訊(第 8.2條)。

本條被引入以在分析由其他專利局所提供關於新穎性、非顯而易見和實用性觀點的資訊和狀態之後,輔助印度專利局(IPO)對個別申請案之適當請求項授證。

Ayyangar的報告還介紹了要求專利權人提交實施狀態的概念。這樣做持以下觀點:在印度獲授證的專利應符合並有利於印度國內經濟的成長和發展、促進健康的研究和發展(並不是專為發明人的利益)。

上述報告係依據Langer先生的發言,其指出專利之尋求不在於該國經濟利益或在那裡製造,而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出口市場以避免源於敵對廠商,特別是在世界其他地區的競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