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顯然地,基於此定義,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掙扎於如果沒有以一圖樣作為一標誌的意圖,則商標保護可能會不恰當的概念,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Knitwaves, Inc. v. Lollytogs Ltd.案中第一次提出這個概念,其牽涉到一毛衣系列在秋天色彩中呈現生態的葉子和松鼠主題之商業外觀保護。法院認定在毛衣製造者的商業外觀背後的目標主要是美感,而不是來源的指示,因此其不能作為商標被保護。依循這個聚焦在商標使用者的意圖而不是公眾的感覺的邏輯,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可能主張即便搖滾名人堂的設計是本質具識別性的,然而並不作為一商標,因為該基金會的意思只是為了美觀而不是辨識來源。

然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一下級法院有說服力的批評之後,實質地放棄了Knitwaves案用於識別性的意圖測試[1]。在Landscape Forms, Inc. v. Columbia Cascade Co.一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知到如果法院被迫要決定一個製造者的企圖是否為了美感或為了指示來源而創造某些東西,這個任務經常被證明是不可能的。因此,法院決定較好的測試是該圖樣是否可能被理解為一個產品來源的表彰。就此,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聲明Abercrombie架構,如同其已適用於商業外觀,有助於評價一個圖樣是否可能被理解為一來源指示。

 

 



[1] 在決定一個產品圖樣是否本質有識別性時,原告的意圖並不被賦予很多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