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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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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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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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Atlantic Mutual Insurance Co. v. Badger Medical Supply Co.案採用了“盜用”的狹隘解釋,其認為,用在“廣告傷害”的保險單定義中之“盜用”一詞並不含糊,而與普通法所承認之訴因有關。 採取這種狹隘的“盜用”解釋之主要判決為第六巡迴法院在Advance Watch案中的決定,在該案,法院拒絕判定“盜用廣告創意或者經營風格”包括商標或商業外觀侵權。法院認為,根據普通法之規定,“盜用”一詞具有獨立且明確的含義,並“指涉一種獨立於商標和商業外觀侵權之可提訴訟行為類型”。法院解釋,對“盜用廣告創意或者經營風格”之解讀如包括密西根州法律規定之商標和商業外觀侵權,將會“擴大該用語的意義至沒有任何明確意義可言的程度,並會導致提供商標侵權賠償責任的涵括範圍卻沒有任何提及「商標」字眼的荒謬結果”。 第六巡迴法院也基於在保險單中缺乏任何明確文字指出商標侵權亦落入“廣告傷害”之定義中之理由,而作成其決定。 承認商標和商業外觀侵權為一種獨特的可提訴訟行為類型是如此普遍,以致於唯一合理的假設是,如果保險公司已打算對該種責任提供承保範圍,則保險公司會在保單中提到它的名稱,如同它在“著作權、稱謂或標語之侵犯”的情況下所為一樣。 正如在Reboans I案中,鑑於使法院承認在保單條款中的用詞應按照他們通常理解的含義來解釋,且法院承認“盜用”,一般可理解為指涉商標或商業外觀侵權,第六巡迴法院對“盜用”的狹窄解釋是耐人尋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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