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DEEP & FAR

 

 

智權發展:
芝加哥野花花園是不可保護的,
因為它沒有「被定著」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Kelley v. Chicago Park District, 08-3701(第七巡迴法院,2011年2月15日)

 

《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ARA)》,乃《著作權法》之一部分,賦予了藝術家在他一生中避免他的作品被歪曲的權利,而歪曲將損害他或她的名譽或名聲。此法規適用於「視覺藝術的作品」,即繪畫、素描、印刷或雕刻。此創作人的權利是衍生自在歐洲法律中被充分接受,但在美國是相當新的創作人人格權。

一位知名的藝術家,Chapman Kelley,在芝加哥市中心設計並裝設包含兩個龐大的橢圓花床的野花展覽,這收到了廣泛稱讚的關鍵性評論。在該花園已展示幾年之後,芝加哥市在沒有Kelley的同意下縮減且實質上改造了花園。接著Kelley控告芝加哥市,宣稱她的野花花園是視覺藝術中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且芝加哥市以不適當地改造它而違反VARA,從而損害Kelley的名聲。

著作權法定義了可保護的作品為:固著在表現的實體媒介物「從而可察知該作品」的創作人的「原創」作品。

上訴法院認定該花園展覽為「原創的」,但質疑它是否被固著以及它是否是任何「著作人」的作品。從並非所有概念上的藝術可被保護的假設開始,法院認定該花園並不是「定著的」,因為花園的本質是它的生命力,而非其定著性。它也許從一季經過一季,但其主題是一種動態改變。它也認定該花園並不是「著作人」的作品。Kelly設計它、種植它並且培育它,但他並沒有「創作」它。因此它駁回Kelly的請求並且做出有利於芝加哥市的判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