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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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ma娛樂公司對抗百年圖片公司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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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Robbins與Lauter實際上已從Amazon公司的德國網站(Amazon.de)購買影片的德文DVD拷貝;他們接著將這些DVD運交到Intravest。Robbins與Lauter持有來自交易的後續收益,且從不通知Troma協議甚至存在。被告的行為不被說是已發生在紐約;相反,他們僅在德國進行並產生效力。 2010年8月,當Troma 在Silverline
AG的電影頻道上看到Citizen Toxie: Toxic Avenger IV 及 Poultrygeist:
Night of the Chicken Dead時,Troma了解Intravest已經在德國播出這些影片。2011年3月7日,Troma對Robbins、Lauter以及不再是在紐約東區中此訴訟當事人的兩個實體提起告訴。訴狀根據普通法的欺騙及不法干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之聯邦法和州法主張而宣稱侵害著作權。 親自出庭但受義務法庭之友援助的Robbins以及Lauter據缺少個人管轄權提出請求以駁回。地方法院裁定紐約州的長臂法不允許行使個人管轄權。法院著重在被告是否如CPLR 302(a)(3)(ii)規定的,“在該州內”導致原告的損害。法院提到,在紐約遭受損害,必須有超出單純存在的某種事物和某種形式的“有利因素”。法院說明這種“有利因素”可能是原告可能已經向紐約客戶進行、但已被轉移到非住民的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院聲明,對個人管轄權的唯一依據是住處,這不足已符合紐約長臂法。然而,原告爭辯,基於Penguin Group案例,違反著作權引起的損害發生在著作權人居住處。法院仍然不同意僅發生在外國的違反著作權可以符合紐約長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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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