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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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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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也可以尋求防止侵權的暫時禁制令。為了獲得暫時禁制令,原告必須證明侵權行為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法院有時會要求提供保證。
就過失或故意侵權而言,也可提供補償性損害賠償。根據商標法,一位侵權者的過失將被推定。為了減輕損害賠償評估的負擔,商標法提供了下列損害賠償計算的選擇方法:
商標所有人對於每一項物品的預期利潤的物品乘以售出的侵權物品數量,至所
有人的生產或銷售能力的程度;
侵權人所獲得的實際利潤;或
與應得的權利金相當之金額。
凡商標所有人證明使用這些方法之一的數額,這個數額將會被推定商標所有人所受的損害。然而,商標所有人可以藉由證明實際損害的數額,以尋求超過上述數額的損害賠償。
原告可以另外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如間接損害賠償(如對品牌聲譽的無形損害)和律師費用,雖然法院僅傾向肯認得請求有限數額的律師費用。根據可適用的日本法律並沒有懲罰性賠償。
商標所有人能尋求恢復品牌名譽的命令,包括矯正性廣告。
刑事處罰:故意商標侵權會受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邢事處罰和/或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千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民事救濟:已註冊或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其事業受到(或可能遭受)由不公平競爭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以尋求針對侵權人(或是極有可能侵權的一方)之禁制令,不論該方是否有行為上之過失或故意。(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