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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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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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可以被視為前述規定的自然延伸(特別是那些為將大量活動納入他們的範圍,而刻意廣泛擬定的規定),英國貿易標準[1]官員轉向適用洗錢防制法去起訴Wendy Fair Markets Limited (以下簡稱為 “Wendy Fair”)及他的董事,Nick Hobday及Sally Ward。Wendy Fair於Hertfordshire 的Bovingdon經營一間跳蚤市場性質的市集。在該市集中,數家攤位所有人被發現販賣仿冒DVD、CD、電視遊戲及電腦軟體。[2]
在審判中,檢察官得以說服陪審團依據2002年之英國犯罪所得法(c. 29)(“POCA 2002”)第328條第1項,以觸犯兩項不同的罪名,將被告定罪。該法條內文如下:
328安排
(1) 一人觸犯洗錢罪,如果其涉入或參與一項其明知或懷疑將有助於使他人或代理他人取得、保留、使用或控制犯罪所得之安排(不論利用什麼手段)。
對被告的定罪,主要基於他們直接自被定罪為販賣仿冒商品的攤販所有人接受租金。貿易標準局官員曾通知對被告該市集中持續有銷售仿冒品之情形,且仿冒DVD已自其中一被告家中查獲,這被主張足以證明其對於仿冒品相當熟悉及也有能力識別真品及仿冒品。
[1] 作為英國政府貿易標準機構的一部分,地方貿易標準官員除其他事務外,亦被賦予對仿冒犯罪的調查及執法的任務。請參照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ading_standards (前次造訪日期為2009年2月17日)。
[2] 在審判中,經估算約有高達19%的Bovingdon攤販所有人被認定販售仿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