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的案例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ProQuest資訊學習公司與Island案

委員會維持對INQUEST使用於機構和個人進行研究之電腦軟體之異議,係基於異議人之商標「PROQUEST」使用於資訊檢索系統、電腦輔助研究服務、文字和圖形資料的電子儲存以及線上查詢參考資料,有混淆可能性。該委員會判定當事人的商品是互補的或密切相關的,並透過相同的行銷管道販售給購買者,又儘管有所差別,消費者不太可能行使高於通常之注意來購買雙方的商品。雖然委員會判定異議人的商標對一般大眾之成員而言不是馳名商標,但它已經取得了特定銷售市場的名聲。由於委員會認定申請人意圖使用其商標在相同的特定銷售市場,這個因素會強而有力影響混淆可能性之認定。比較二者商標,該委員會判定,二商標的第一個音節均非商標的主要部分,且儘管在外觀、發音和含義上不相似,在商業印象上仍具有相似性。權衡所有 du Pont案的因素後,委員會判定具有混淆可能性且維持該異議。

BVD授權公司與Rodriguez案

委員會維持對BHD & Design使用於包括內衣的各種服裝用品之異議,係基於異議人之商標「BVD」和「BVD & Design」使用於汗衫、內衣及相關產品,有混淆可能性。於此,馳名是關鍵因素,異議人藉由如下證據證明其商標為著名:已使用超過125年、數十億美元的銷售額、數百萬美元的廣告費、和在一些辭典詞條中之商標認知。此外,委員會判定這些商品是相同的或密切相關的,且商標的整體商業印象非常相似,此外這些商品可能會有即興購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