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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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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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發現程序實質上完成後,原告才必然會認為重新評估案件的勝敗及和解的可能性是有助易的,但是如果能在支出大量時間及金錢於昂貴及干擾性的訴訟前,就進行該評估,將更為有用。至於這些先於爭端之預測,令意圖在責任上扮演中心角色確實有害的,因為當事人(特別是原告)通常不知道發現程序會在意圖上顯露哪些內容 (相反地,商標、商品、銷售管道及相關消費者相似性通常會預先知道,原告在希望認定一個「煙槍」具有不正意圖下,亦有可能提起一種有另外問題的訴訟。 考慮這個假設。先使用者為有機乾果使用SILEX作為商標。數年後,後使用者對於冷藏用及微波用之可重複使用容器採用SĒL-IX。雖然當事人雙方販賣給一些同樣大超級市場連鎖,SILEX有機乾果之主要市場是高端商店如Whole Foods及Dean & Deluca,在那��SĒL-IX容器一般未被販賣。就算當事人已經共存達三年之久,但卻無已知實際混淆誤認之事例。雙方當事人均有網際網路網站並於平面媒體刊登廣告,並且SILEX有機水果亦是被廣告在電視上。假如爭議在於消費者,在市場上遇到SĒL-IX容器時,是否將可能對於他們或他們的製造商及SILEX水果之間是否有任何關連產生混淆誤認,為何責任應該取決於是否被告之執行長(其牽涉於商標選擇),在當時一直以SILEX水果做點心?(它不應該是)及令結果取決於意圖之證據如何在其他類似情形下,於原告提起訴訟前,幫助原告預測潛在爭端之結果?(它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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