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細節能決定外觀設計權的成功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接續…)

    鞋子的設計可以受到保護,但與鞋扣相關的技術則否。在比荷盧經濟聯盟及歐洲,技術元件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因此被排除於外觀設計的保護之外。風格亦然,例如「北歐風格」或「包豪斯風格」被排除於外觀設計法的保護之外,因為風格不應該被壟斷,且根據比荷盧經濟聯盟及歐洲外觀設計法,必須因此給予每個人免費使用的權利。

鍵盤及靴受外觀設計之保護

    在這兩種情況下,於已註冊的外觀設計及侵權設計間僅有些微的不同。然而,在這兩種訴訟案件中,法院確實判定為侵權,原因在於法院看待外觀設計的概括印象,及是否這些印象夠相似足以構成侵權。根據法院意見,鍵盤主要是一技術物件且設計者因而並不具有將其變化的很多空間。基於這個原因,小小的偏差便將構成一不同的概括印象。在與靴子有關的法庭案件中,法院認為靴子的風格不能被考慮,且僅特徵的細節應該被考慮,此舉造成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的持有者勝訴之法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