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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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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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避免潛在的有害結果的解決方案,是採用一個對直接負法律責任的含義之註解。在一個經常被引用的段落,法院引進了有意志的概念,並指出,“雖然著作權是一種嚴格的法律責任之法律,但應該還是有一些有意志或因果關係的元素,其在被告的系統只是被第三方用來創建副本的事情上是欠缺的”。在這個框架內,法院才得以危害互聯網的運作下,解決此案。因為Erilch是要為上傳作品檔、和在另一方面使其作品檔在網上論壇給他人使用來負責,而所有網通所做的僅是在其正常運作下,作為一個ISP以實現供應商的希望,Netcom案既沒有“有意志也沒有有因果關係“,因此不受直接侵權責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沒有定義“有意志或因果關係”的元素,而僅指出其不存在。透過在這個所謂的“元素”的意義上的混亂將在數位時代透過直接侵害著作權的範圍和意義,設置下一爭鬥的階段。
B. 在微觀下的意志:多少才足夠?
在Netcom案的官司不久後, DMCA被制定了。 DMCA的線上服務提供商的安全港,可以說是平息了Netcom案的法院的關注,就是所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可能在無意中會成為直接侵權人:根據該DMCA,假如可藉由它的系統採取特定的步驟來彌補侵權的發生,而符合一定條件的ISP可能會避免負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