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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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十) |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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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AIA之下提交的申請案在AIA有效日期之前揭露的影響 如果該較早的揭露係一公開揭露,例如,會議論文,有一年的阻卻日期。正如該揭露開始了CREATE
35 U.S.C. § 102(b)的一年時鐘運行,那時鐘在AIA
35 U.S.C. § 102(b)(1)(A)下持續。在一年內提交該非臨時申請案,否則該公開揭露在AIA
35 § 102(a)(1)下會成為先前技術。然而,記住AIA
35 U.S.C. §§ 102(b)(1)(B)及102(b)(2)(B)例外可能適用。 如果該較早的揭露係一臨時申請案,則問題係該非臨時申請案是否能主張該臨時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期。只要該臨時申請案滿足AIA
35 U.S.C. § 112(a)書面敘述及據以實施的要求,則在AIA
§ 119(e)下可主張其優先權(不需要最佳態樣)。因此,該申請案的AIA“有效申請日”係該臨時申請案的日期,所以該申請案在CREATE規定下審查,除非一新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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