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月號     (272)

DEEP & FAR

 

 

跨界禁令的再生
作者: Mari Korsten, Marion Burin, 
Jaap Bremer

謝博丞 專利工程師

· 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交通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

 

 
 
 

跨界禁令使專利所有人能夠在其專利受侵權的其中一個國家開始訴訟程序,而不需在所有的國家,節省了大量的時間與金錢。雖然荷蘭法院過去在案件實體上以及預先的程序上例行地發布此禁令,但是近幾年此實務受到歐洲法院相當大的限制。然而,最近一個歐洲法院的判決(*Solvay v Honeywell*, C-616/10, July 12 2012)顯示趨勢已經反轉,至少就預先程序中的跨界措施而言是如此。歐洲法院聲明如果一個或多個公司在多個歐盟會員國中以相同的產品侵害了同樣的歐洲專利,專利所有人有資格在那些國家中其中一個國家的法院請求與獲得一個適用於所有那些國家的跨界禁令。這對專利所有人(如藥廠)來說是很重大的進展,因為在多個歐盟國家中處理侵權的訴訟程序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與金錢。

 

歐盟法規 44/2001

違反專利侵權的當事人是否可被控告的問題是國際私法處理的問題。在歐洲,管轄權的議題是由歐盟法規 44/2001關於民事與商事的管轄以及判決的認可和執行所規範。

 

根據法規44/20012條所聲明之通常規則,居住地在歐盟會員國中的當事人可能會被在該會員國中的法院起訴,而無關於當事人本身的國籍。然而,法規第5(3)條聲明關於不法行為的請求權,被告可能在不法行為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會員國中的法院被起訴。此外,根據法規第6(1)條,如果案件是涉及多個居住在不同國家中的被告,若針對被告的請求是相當緊密關聯的以致於共同聽證和判決有利於避免因為分開的訴訟程序造成判決上不相容的風險,他們全部可能在其中一人居住的國家中被起訴。(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