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來自專利局的行政更新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爲了解决印度專利局(IPO)不同分支審查程序不一致的議題,IPO擬議採用審查基準。上述基準雖無拘束力,意在於成為專利局實務和程序(MPPP)手冊的一份補充。

爲了提高透明度,在每個章節,IPO發布"草案版"的基準,同時為感興趣方提供足够的時間以對其進行評論。在揭示"最終版"的基準之前,所述評論被充分考慮。IPO已經發布以下的專利申請案基準:

1.傳統知識和生物材料(草案版2012年11月8日、正式版2012年12月8日分別被發布)。

2.生物技術(草案版2012年12月19日、正式版2013年3月23日分別被發布)。

所述傳統知識和生物材料的基準涵蓋了專利法第3條之中(b)-(f)、(h)-(j)以及(p)項,並且主要聚焦於(e)和(p)兩項部分。

3.這也暗示審查人員參考了傳統知識數位圖書館(TKDL)。

所述生物技術的基準涵蓋了專利法第3條之中(b)-(e);(h)-(k)以及(p)項,並且主要聚焦於(b)、(c)和(j)等項部分。這些也涉及第10條中(4) 和(5) 項部分,其有關於充分揭露。

這兩份基準還建議審查人員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考慮生物多樣性法案(2002)。

此外,在2013年6月28日, IPO擬定了以計算機實施的發明的基準草案版,主要涵蓋印度專利法第3條之中,(k)、(l)、(m)和(n)等項部分。雖IPO已從各方接收評論,尚未發布最終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