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
|
來自專利局的行政更新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
|
||
|
爲了解决印度專利局(IPO)不同分支審查程序不一致的議題,IPO擬議採用審查基準。上述基準雖無拘束力,意在於成為專利局實務和程序(MPPP)手冊的一份補充。 爲了提高透明度,在每個章節,IPO發布"草案版"的基準,同時為感興趣方提供足够的時間以對其進行評論。在揭示"最終版"的基準之前,所述評論被充分考慮。IPO已經發布以下的專利申請案基準: 1.傳統知識和生物材料(草案版 2.生物技術(草案版 所述傳統知識和生物材料的基準涵蓋了專利法第3條之中(b)-(f)、(h)-(j)以及(p)項,並且主要聚焦於(e)和(p)兩項部分。 3.這也暗示審查人員參考了傳統知識數位圖書館(TKDL)。 所述生物技術的基準涵蓋了專利法第3條之中(b)-(e);(h)-(k)以及(p)項,並且主要聚焦於(b)、(c)和(j)等項部分。這些也涉及第10條中(4) 和(5) 項部分,其有關於充分揭露。 這兩份基準還建議審查人員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考慮生物多樣性法案(2002)。 此外,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