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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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Q & A |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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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專利權人於專利侵權時,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A:詳如下述。
1.
不法管理之利益返還請求權
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不法管理之利益返還請求權」與「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構成請求權競合,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又不法管理之利益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2.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構成請求權競合,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此外,民法第197條第2項並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本項規定更說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構成請求權競合,而於後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專利權人仍得於前者之消滅時效完成前,請求侵權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3.
專利權侵害排除請求權
其請求權基礎為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其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專利權侵害排除請求權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4.
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請求權基礎為修正前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其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又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其消滅時效則為2年及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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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3.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