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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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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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地,這個案件的事實跟搖滾名人堂的情況相關性很低。在Holiday Inns案中法院論結原告有一受保護的商標,不同於在搖滾名人堂案件中法院有不同的表示。並且,Holiday Inns案中被告的使用並非實質地近似,不像搖滾名人堂案的情況,標的是一原件的照片。因此,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將Holiday Inns案排除於狀況外,而未以該案支持搖滾名人堂及Gentile公司都必須使用獨創的建築物圖樣作為一商標之聲明。
再一次,第六巡迴上訴法院顧慮的基礎可能是建築物圖樣實際上不是本質具識別性的。若是這樣,則搖滾名人堂必須證明該圖樣有實現商標意義,依據可能包括使用提高商標知名度的慣用手法之證據。例如,搖滾名人堂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有強調該建築物圖樣的商標意義之廣告上的實質支出。而且,即便搖滾名人堂的建築物圖樣有來源意義,在許多情況下,其對於公眾仍可能代表其他事情。如果Gentile公司在其海報中,合理地使用該建築物圖樣以表達該其他意義之一,則該使用不會侵害任何可能存在的商標權利。這在本文的IV.D.章節中將會有進一步的探索。
儘管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誤用Holiday Inns案的語言,然而它觸及了一嚴肅且爭論性的議題,即關於使用一符號作為商標的重要性。商標的定義要求一個文字、符號或圖樣被人使用來辨識及區別他們的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