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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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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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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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出結論: 因為一個客觀理性的被保險人會預期保險範圍僅適用於所列之侵權行為,且因為普通法的盜用不適用於商標,則一個客觀理性的被保險人就不會認預期商標侵權由保險所涵蓋。 法院在Reboans I的結論是特殊的,而考慮到法院承認,其他法院在商標侵權方面採用 “盜用”一詞。法院區分那些案件的企圖只強調了法院論據的缺陷:“他們的作者僅是以普通的大眾意義使用“盜用”這個詞-來作為“不當取用”的同義詞。”但是,這引出了一個問題:如果“盜用”的普通大眾意義就是“不當取用”,則“客觀理性的”被保險人不會預期“盜用”在保險單中具有相同的含義嗎? 有趣的是,在Reboans I案的原審法官離職後,法院同意被保險人的再審聲明,並認為保險人根據在Reboan I未處理的規定--“所有權侵害”條款而負有提出抗辯的義務。而法院在Reboans II案的判決雖然並沒有推翻Reboans I案對“盜用”問題的分析,Reboans II案的法院認為,鑒於“無數的法院”都持有這樣的見解,被保險人預期商業外觀侵權的主張屬於“盜用經營風格”的範圍會是“客觀理性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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