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二)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55-II 基因工程申請專利範圍;活體申請專利範圍(Genetic Engineering Claims; Claims to Living Organsims)

 

引述胺基和核酸序列的申請專利範圍

開發新的、純化的、或改質的蛋白質,例如激素、抗癌化合物、和酵素,使用重組DNA技術常要求決定相關蛋白質的胺基酸序列和編碼該胺基酸序列的核酸序列。這些序列的操作,當與習用技術已知者相較下,甚至可以做為可專利發明的基礎。可專利發明亦可涉及不編碼一實際蛋白質,而只表明控制參數,的DNA序列,例如產製各種蛋白質的比率和情況。因此,一種主張新蛋白質或控制序列的精確及可實施的方式可以是引述一胺基或一核酸序列。

一引述序列的申請專利範圍有時依附於一範圍較廣的申請專利範圍,如Mehta等人4,790,988號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2項,其記載:

 

1.       一方法包含將一包含具治療效用劑量的P6A的組合勿施用於一具有血栓的動物。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P6A具有胺基酸序列Ala-Arg-Pro-Ala-Lys。

 

在所主張的方法中,P6A的特性和用途在說明書的主體中被討論。

在上述的例子中,只有五個胺基酸出現在所主張的序列中。一個完整的、成熟的蛋白質在另一方面可以包括數以百計或甚至數千胺基酸。一對應特定蛋白質的DNA或RNA序列是三倍長的,因為三核酸鹼基被要求來編碼每一個胺基酸。一項序列的申請專利範圍可參照一個顯示該序列的附圖,而不用在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中引述整個序列,例如"一具有包含圖1中所示序列的一胺基酸序列的蛋白質。"避免在每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中重復完整的序列在撰寫和複核申請專利範圍時,具有顯然的節省時間的優點。在胺基或核酸序列的案件中,參照一張圖是便利性的問題,而非本專欄第54節描述的緊急的最後手段。

重組DNA技術領域中的技術科學家可以理論上地改變或去除序列中的任何單元。也可能在序列的末端加入一或多個單元,或者將其插入其間。不確定者為這些改質中可者會導致功能上等效的蛋白質或控制序列以及是否甚至是功能上等效,但是不同的序列被含括在一特定序列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中。這些決定將會在未來數年內在法院中宣判。

一個已觸及這些議題的判例為Hormone Research Foundation v. Genentech, Inc.。在Hormone Research案中,被聲稱侵權的由被告生產的人類生長激素(Human growth hormone, HGH)的兩種形式蛋白質與原告的HGH不同點在於一或兩個額外的胺基酸和三個取代胺基酸。1法院認定被控的產品不論是文義上或根據均等論,都沒有侵害引述原告胺基酸序列的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語言、申請歷史禁反言、和可實施性等特別議題對此判決是有影響的。在隨後的案例中,不同的議題和情況會決定是否在Hormone Research Foundation v. Genentech判決中所認定的序列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的狹義解釋會被遵循或加以區別。

 

註1:一百九十一或192而非190個胺基酸;在位置73的麩胺酸而非麩醯胺酸;在位置106的天冬胺酸而非天冬醯胺,以及在位置108的天冬醯胺而非天冬胺酸。Id., 8 U.S.P.Q.2d (BNA) at 1379, 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