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DEEP & FAR

 

 

 
受保護的創新及成功(三)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你在你的文章中作結論「舊的專利制度表面上是較少適用於保護服務創新」。在服務供應實際上具有成長份額中,用於現代經濟之成長的結果是什麼?「設想:Albert Heijn在荷蘭已經取得超級市場之主意的專利。在社會上那是非常不受歡迎的,且更多的是:它的發展沒有牽涉數百萬歐元。我並不感覺然後保護如此的發明是如此重要的。在另一方面,在許多環節中,能夠用專利保護創新是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如此的人為保護可選擇,在一些環節中,沒有創新可能發生。在製藥環節中,這是最可適用的:新藥物的發展在投資中花費數百萬歐元,然而模仿它是容易的。因此,欠缺保護產生了與遠遠較低成本水準的競爭,且在這種方式中,創新是明顯非常沒有利潤的。如此,專利保護的欲求性和必要性在每個環節中變化。在我的想法中,你需要看它對於創新所需投資相比於模仿成本的關係」。

那不是用於創新之或多或少的清楚呼籲

「這仍然是關於找到好的平衡。在專利制度中永恆的困境如下:在一方面,一旦某事物已經被發明,你想要儘可能地許多人能夠儘速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