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月號     (272)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
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之
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四)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 引言()

本文揭示了那些排除地區法院對於專利及商標局在新引進之核准後行政專利有效性的評估程序決定的管轄權之美國發明法的條文,同時來從既存的單方專利再審查程序消除這種管轄權。以吾人觀點,這些條文沒有良好的基礎,且在有效專利之辯護及那些無效專利的剔除程序中,侵蝕公眾包羅萬象的雙重利益。吾人是對行政決定提出訴訟來獲得免於專利及商標局官員的錯誤行為救濟上,係極為重要權利之立法要義(雖然可惡的是可能係對現代州政府)見證人,此為自從我們共和國早期時代即於一般概念下存在之權利,且其根源回溯到大憲章。

目前較以往更多是,為了專利所有權人以及為了希望行政上挑戰專利有效性之那些人之平等遊樂場之經濟重要性,以及為了評估專利的有效性的公平和平衡程序的公眾需求,而在該等程序成長中的利益中被明證成為法庭中專利侵權訴訟的附屬物。

令人好奇地,在地方法庭中判決權利的消滅,以及該消滅的分歧,一直被議會聽證中以及指向立法中其他部分之公開談論所忽略。在專利界的私營部門的許多領導人一直未查覺或不願意討論這個問題,恰如以往當雙方再審查於1999年導入、並於2002年修訂時一般,也恰如國會立法委員們關於被標註為雙方複審核准後複審的新行政程序的一貫舉止。

我們所關心的是,新法律成為專利及商標局之決策權力於專利制度上進一步擴大之前兆,其藉著破壞對該機構所掌管其他種類案件之審判法院管轄權,以司法制度作為代價,包含原本的再發證專利申請程序以及衝突程序(排定由衍生程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