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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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仍會因一次「秘密」銷售而 喪失你的專利權嗎?(二) by Volpe and Koenig,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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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銷售活動
該「出售」或「要約出售」在美國專利法「老」的及「新」的第102條均遵從一般合約原則而被參照。一個「出售」或「要約出售」必須發生在不同的兩方間。一個「出售」是在兩方間的一個合約,其中賣方同意給予資產(該發明)的權利以回報買方的付款或允諾為該資產支付賣方。一個銷售貨物的合約需要購買方一個具體的開價,以及賣方的接受該開價。一個單純的銷售、一個有條件的銷售以及一個沒有任何利潤的銷售,全都被法院判定為在102法條下構成一「銷售」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運作為「銷售阻卻」。另一方面,一個專利的讓渡書或權利的銷售卻非該發明之銷售。
一個「要約出售」必須提升到供銷售的商業上開價程度;亦即,一個他方可以藉由接受而成一有拘束力之合約(假定有對價)。並不需要該銷售真正發生,或該貨物被交易。即使一出價被拒絕,或從未被接到,也能潛在地阻卻一個專利(端賴這些行為是在何時發生的)。
然而,在專利法下,一個未能構成一確定的銷售一產品的要約及包括重要條件之溝通,並不是一個「要約出售」。例如,一個若當一專利被開發後則簽訂該專利涵蓋下之一專利授權,俾未來銷售該發明的提議,並不被視為銷售該取得專利的發明之一提議。一個商業上開價的重要條件,例如:該產品的價格、數量、交貨的時間與地點,以及產品的規格,這些是「要約出售」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