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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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因素分析:認知更新 (5) Jerre B. Swan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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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因素之認知順序 i. 商標之近似 如最高法院於Kellogg Co. v. National Bicuit
Co.案中所述,「物品商譽之分享…係就全體所擁有權利之行使-而在其自由行使中,消費大眾深感興趣」。商標法中「一般預設規則(General default rule)」係「自由競爭(free
competition)」(註一)。就法律上而言,僅或主要地由產品類似引起之混淆因而不足以構成侵權行為。 更確切的說,第三巡迴法院描述商標近似之特徵為「單一最重要因素」(註二)。依筆者之見,其作為一重要因素係更好理解。商標或商名之某內在「相似門檻值(threshold resemblance)」須存在「觸發外在因素之質問…」(註三)。 在相關文章脈絡,其關鍵常在混淆誤認可能性調查中被認為必要,俾過濾測試胞元結果之「噪音雜訊」(尤其是推測、趨同回覆、非故意、人為失誤、需求效果、市場佔有率效果、天生固有類別混淆誤認、偏見等)。依筆者之見,作為允許有別於產品成分或其他非商標因素之品牌商標構成要素,乃決定所報告混淆誤認之因果關係推論,係更好之理解 (註四) (註五)。 註一:Graeme B. Dinwoodie著Reconceptualizing the 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of Product Design Trade Dress (產品設計商業外觀包裝固有識別性概念重建)。 註二:參A&H Sportswear, Inc. v. Victoria’s Secret, Inc.案。(若產品直接地相衝突競爭,而商標明顯地非常近似,地方法院法官應僅須考慮商標本身近似性)。 註三:Sun-Fun Prods., Inc. v. Suntan Research & Dev. Inc.。 註四:消費者通常在品牌傘下對於商標及產品(種類及屬性)混為一談。參Jerre B. Swann著 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to Brand Strength(品牌實力跨科方法)。 註五:參Shari S. Diamond著Reference Guide on Survey Research(調查研究參考指南),科學證據參考手冊(「調整許多調查計畫係可能的,因而關於商標效力之因果關係推論…變得明顯清楚。藉由增加適當對照組,調查專家得直接地測試刺激之影響」);Cumberland Packing Corp. v. Monsanto Co.(「在因果命題測試中,適當對照使用係至關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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