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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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八) |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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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系爭裝置中央反應槽之中央液位(A點)與斜槽之側邊液位(C點)非在一連續液面上,乃 裝設隔板所必然造成,俾確保銅錫置換反應之進行,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液位差」係因 水刀長度無法及於中央反應槽全寬,故中央反應槽之最側邊(B點)因無藥液供給,致其液位 必然較低;此外,回收側區(C點)因僅在回收自隔板滲漏之藥液,故其液位必然更低。是依 系爭專利之設計原理,無論中央反應槽之中央液位(A點)、中央反應槽之側邊液位(B點)與回 收側區之側邊液位(C點)是否在一連續液面上,彼此間必然存在液位差。此為國中學生或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可輕易理解,乃原審判決既認為系爭裝置之「斜 槽」,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回收側區」,為何嗣後於判決文中又反於一己在前之認定 及被上訴人之自承,而於判決中認為系爭裝置之「斜槽之側邊液位(C 點)」在空間位置上無 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回收側區之側邊液位(C點)」。此亦經上訴人一再陳明,則 原審法院依然蓄意誤解系爭專利之技術內涵,而執意罔顧此一單純事實,竟認系爭專利「側 邊液位」並無法對應至系爭裝置「斜槽液位」,是何道理? 十三、原審判決記載:『系爭裝置「湧流排」雖係供化學錫藥液流出之設備。然由勘驗筆錄 及照片,無法判斷自「湧流排」流出之液體狀態為何,不足證明系爭裝置之「湧流排」為系 爭專利「水刀」之文義所及,且亦無法證明系爭裝置具有「水刀式水幕」,致應判斷系爭方 法,無法讀取系爭專利要件C 之文義。』此判決理由之荒唐,可見如下: A)
二審既認由第一審勘驗筆錄及照片,無法判斷自系爭裝置「湧流排」流出之液體狀態為 何,則在液體狀態為何不明之情形下,二審判決如何得出系爭裝置之「湧流排」及「伏 流水幕」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水刀」及「水刀式水幕」之心證? B) 上訴人在二審時,屢次聲請法院再次進行勘驗(如上訴人於原審102年8月6日之準備程 序中即表示,「原審勘驗不夠確實, 請求再為勘驗。被上訴人所主張系爭方法之湧流排 水幕其實與上訴人相同」,並經記明筆錄),二審法院如認為由第一審勘驗筆錄及照片, 尚無法判斷自系爭裝置「湧流排」流出之液體狀態為何,則為何始終不願藉由再次進行 勘驗,以釐清相關事實? C) 如先前上訴人舉證,被上訴人亦於自己發行文書稱「水刀」為「匯流排」,則為何被上 訴人於本案否認兩者有關之辯解,二審竟然著迷而認同之? 十四、筆者自任律師開庭以還,尚未碰過法官開庭之際,熱心至幫忙蒐集教科書資料以圖釐 清爭點。法官此舉,可能或三,其一:法官自認有關該技術資訊,其有高出兩造之知識或見 解,故不吝施教;其二:法官認為該案精彩,情不自禁「下海」親自參與訴訟攻防;其三: 不知何故?查,二審法官為求證明某一測量值究否有效,如身與其間而使真相水落石出,必 將「民呼萬歲」;如使真相埋沒,將受檢討有如本案。 蔡耀智編著之基礎物理(下稱蔡書)第3頁倒數第5行謂:「標準的物理量之數字部分必需包 含一組準確值和一位估計值,準確值準確到最小刻度,估計值則估計至最小刻度的下一位。」 因此可得出下列公式:測量值=準確值(到最小刻度)+一位估計值(到最小刻度的下一位)。例 如,直尺之最小刻度為1公釐(0.1公分),而測量值為13.78公分,則13.7公分為準確值,0.08 公分則為估計值。 梁家鳳及洪登南合著之普通化學(下稱梁洪書)第15頁倒數第4行謂:「所謂有效數字就是準 確數字之後,再加一位估計數字而得。在8.00mL表示三位有效數字;每一位數字均有其實 驗意義。」詳言之,雖然「標準的物理量之數字部分必需包含一組準確值和一位估計值,準 確值準確到最小刻度,估計值則估計至最小刻度的下一位」,惟準確值及估計值均為「有效 數字」或「有意義之數字」(significant
figure),而具有統計上之意義。又,梁洪書第16頁第 1點就有效數字之位數亦表示:(1)所有非0的數字是有效的。
(2)非0數字間的0有效的。
(3) 小數點後的0是有效的。
(4)第一個數字前的0是無效的。 由上述蔡書及梁洪書之教導可知,如量尺之最小刻度為1公釐(0.1公分),而測量值為0.10 公分,則0.1公分為準確值,
0.00公分則為估計值,惟其均為「有效數字」或「有意義之數 字」(即有兩位有效數字,小數點第一位之1及小數點第二位之0均為有效數字),而具有統 計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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