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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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三O)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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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狹義數罪併罰與執行刑之吸收,我刑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8款,對於死刑、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執行方式,採吸收原則。宣告多數死刑時,執行其一。因刑罰為犯罪之對應措施,故所謂宣告多數死刑,乃指宣告多數犯罪之死刑而言。因此,所謂執行其一,究指執行何一犯罪之死刑?有無加以界定之必要?不無疑義。蓋被告所觸犯之多數犯罪,雖均宣告死刑,且其犯罪情節,仍有輕重之分;其法定刑,亦有唯一死刑與非唯一死刑之別。惟在解釋上,數罪併罰,乃係就數罪所諭知之宣告刑予以合併執行,所謂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其效果乃及於所有併合處罰之各罪,並非謂僅執行其中一罪之死刑,而置其餘各罪之死刑於不顧。因此,此一死刑之執行刑,實已吸收併合處罰各罪死刑之宣告刑。雖然,倘被告所犯宣告死刑之數罪,已執行其一,不論其所犯數罪之全部或其中一罪,遇有赦免或減刑之情形,因刑罰主體已不復存在,固不生任何影響。惟如均尚未執行時,遇有有者為大赦、特赦,有者為減刑;或僅其一遇有赦免者,究應如何處理?即不無問題。對此,刑法第54條規定:「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大受赦免者,餘罪仍依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亦即遇有有者為大赦、特赦,有者為減刑者,應先就各罪依赦免法或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處理,如屬大赦,則該罪刑之宣告為無赦;如屬特赦,則該罪之宣告刑乃免除其刑之執行;如屬減刑,則減輕該罪之宣告刑。經處理結果,再依51條之規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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