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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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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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在巴黎公約或商標法條約的簽署國,或是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的會員國註冊,若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所有人的授權提出商標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未經授權之註冊後五年內尋求日本商標註冊的廢止。
檢索
日本商標局提供了各為工業財產數位圖書館的公共資料庫,商標可以由此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檢索。
5.執行
商標法
就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而言,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相似於已註冊商標之商標將構成侵權。商標法規定某些準備活動應被視為構成侵權。這些包括:
占有指定商品為轉讓、交付或出口之目的,或占有類似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商品,並在商品或其包裝上附著註冊商標或近似於該商標之商標;及
製造、轉讓、交付或進口產品,而將其專用於製造附有註冊商標或與該商標近似之商標之產品。
當侵權發生時,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其已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可以通過向地方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來執行其權利。在某些如日本知識產權仲裁中心的私人實體前,進行替代性紛爭解決可以被考慮。
根據商標法列出以下可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救濟措施。
民事救濟:原告可以尋求針對侵權人(或是極有可能侵犯商標權的一方)之禁制令,不管其行為有無過失或故意。連同禁制令,原告得請求銷毀侵權物品和去除用於實施侵權設施的命令,以及其他防止侵權的必要措施。(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