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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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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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共同責任
共同責任理論通常允許直接對幫助及教唆實施侵權行為之第三人提起訴訟。這些人不需控制或支配侵權行為人或犯罪者。反之,這些人的責任係藉著以下事項被建立及正當化: (1)對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知情,以及(2)是否對侵權行為人進行物資援助,進而促進、招致或造成侵權行為發生或持續。著作權剽竊[1]及商標仿冒[2]相關之侵權行為共同責任於是被穩固地建立。
C.洗錢
洗錢可被廣泛地定義為 “將非法取得之金錢合法化(清洗),藉以隱藏其真正的本質或來源(毒品交易或恐怖活動即為典型的例子)…利用銀行存款、投資或現金自一地(或人)匯款至他地(人)[3],將該等財物暗中傳遞至合法商業通路。反洗錢規章主要被設計為打擊犯罪者非法取得洗滌利益之成果,包括組織性犯罪網絡、恐怖分子、毒品供應商及武器供應商的成員。[4]
[1] 參照e.g., Mini Maid Servs.
[2] 參照e.g., HardRock 授權公司v. Concession Servs., Inc.,
[4] 舉例來說,英國2002年(c.29)犯罪行為所得法(POCA2002)的序言提及:
此法…. 規定與犯罪行為中獲益的人有關之沒收令及禁止處理財產之禁止令,讓透過違法行為獲得或將在違法行為中使用之財產或其象徵物加以回復,並制定有關洗錢、犯罪利益或違法行為所得財產本身或其象徵物或洗錢調查之條文規範,並且亦就當財產被認定或相信是透過犯罪行為取得時,如何實行海外要求和命令中,訂定規範,以及其他相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