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克里斯蒂亞諾羅納度「C羅」
被阻止強制執行他的CR7商標()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就在今年7月的2014年世界杯熱潮席捲全美的幾個星期前,國際足球明星克里斯蒂亞諾羅納度和他的全球性被授權人忙於試圖執行CR7綽號商標專用權,其為羅納度姓名之首字母和球衣號碼7的組合。羅納度,一個葡萄牙國民,是目前世界上收入最高的足球運動員之一,且被一些人認為是世界上最好的球員。

 

這裡有唯一一件事阻止了羅納度和丹麥JBS紡織集團A/S公司(羅納度的全球性被授權人),完全擁有CR7商標在美國之權利:羅德島的克里斯托弗瑞茲擁有一CR7之美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牛仔褲和襯衫。瑞茲的註冊主張其CR7商標從西元2008年就開始使用,從他的網站顯然可以看到瑞茲目前使用在襯衫上的CR7商標。

 

201442JBS公司向美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兩個商標,一個為「CR7 , 另一個為「CR7 CRISTIANO RONALDO」,其涵蓋了許多款式的衣服。而這兩個申請案的都是以意圖於美國使用為基礎,並主張一項國際優先權。

 

在提出該兩項申請案不久後,JBS公司的律師向商標局基於瑞茲的「CR7」商標註冊創造了一個錯誤的關於一個活生生的自然人的聯想,而申請廢止該商標註冊,因其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天,JBS公司的律師對瑞茲發出了警告信函,要求他自願轉讓其CR7商標註冊給JBS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