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最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
專利訴願及競權委員會(BPAI)
有關可專利的實質內容之決定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雖然該上訴人辯稱:該請求項轉換一種權利金串流成為一種衍生產品,BPAI不同意該上訴人並肯定該審查員的駁回。BPAI引用Bilski案,其中最高法院認為:解釋一種活動(套利交易)的基本概念之請求項將允許該上訴人在所有領域中得先佔據此方法之使用,並將有效地授予對一種抽象構想之獨佔。BPAI認定:請求項11真的只有佈局一衍生產品工具之概念,而該請求項既非藉由記載對任何裝置之結構限制而指涉一種特定機器,亦未記載任何導致一台機器成為通訊或計算資訊的機構、或得儲入或發出一種無形資產之特定操作。

◎聯邦巡迴確認:在強制令救濟中無法回復的傷害之推定被廢除

決定於2011年十月13日之Robert Bosch LLC對Pylon Mfg. Corp.案

早於美國最高法院(“法院”)在eBay Inc.對MercExchange, LLC(2006)的決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巡迴”)在一位原告在專利侵權主張很可能成功之裁決下,適用一種無法回復的傷害之明確推定,而隨著此案例法,地方法院在侵權和有效性的判決後適用相同的推定以支持永久強制令之發佈。

在eBay案中,該法院作出澄清,法院在此問題中,不應依據如此廣泛的分類與絕對的法則,而做為替代,應根據傳統衡平法的原則行使他們的裁量權。然而,後來的案例並未決定性地澄清是否無法回復的傷害之可反駁的推定仍然完整無缺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