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新案件G 1/13及G 2/13

在擴大訴願委員會待審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案件G 1/13在擴大訴願委員會(EBA)中待審,該案件涉及爭點有關於一間公司的當事人地位,該公司於一待審的異議及上訴之訴訟程序中解散,但在該上訴案件之終局判決作成之前回復法人格。

 

這個案件的基礎事實是,一間英國有限公司於2004年提出一異議申請反對一件歐洲專利,很明顯地是作為”真正”對手的一個稻草人。

 

雖然根據EBA的判例法,利用稻草人是可以接受的,在本案件中該被當成稻草人的公司在提出該異議申請後,立即於2005年解散。

 

該提出異議的公司的代表人從未告知EPO該公司於2005年解散的消息,而是經由該專利權人在偶然間發現解散的事實後,於2012年告知EPO。

 

之後,該代表人在訴願委員會對該案件發布終局判決前,將該公司回復法人格(根據英國公司法這是可能的)。

 

為此,訴願委員會將以下爭點隨同中間判決T 22/09一併交由擴大訴願委員會裁決:

 

“1. 一異議申請由一公司所提出,該公司於異議部門發布該被異議的專利以更正後版本維持之決定前解散,但該公司隨後依據一規範該公司的國內法規定,回復公司登記,藉此,該公司被視為持續存在,就像從未解散一般,則歐洲專利局應當認可該國內法規定之溯及力並核准該回復的公司繼續參與異議之訴訟程序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