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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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廿二)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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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取得專利的意外結果(續) 首先我們必須檢查政府所相信的公正補償與專利權人所相信為公平者之間的不等。如前面所討論的,在專利的範圍內,政府將不會支付真正的公平市場價值,而是會支付少得多的「合理」權利金。跨國公司會變得比較不願意投資於政府傾向於以該公司視為少於公平價值者取得物品的部門。這種情緒在專利權人可能無法完全收回花費在被徵用的專利與其他失敗產品上的研發成本的製藥工業中將特別嚴重。它將或是提高專利權人銷售的其他技術的費用,或是以削減與進一步研究發展有關的支出來扼殺創新。 此外,在國家徵用IP的訴訟程序中,公正補償的判決可能有很大的不同,而可視為不可預料。如果專利制度被外資創業投資公司視為不穩定,他們將比較不願意投資,而且如果廣泛的專利徵用被視為弱點,發明人可能尋找其他較強的IP制度來利用他們的發明牟利。1 另一個結果將是發明人訴諸另一型式的IP保護,即營業秘密。如前面所提到的,如果營業秘密也受徵用的政府機構保護,該營業秘密可能像專利一樣容易被徵用。如果對專利例常地行使國家徵用權嚴重地弱化美國的IP制度,只要可能,跨國公司在另一個國家將很可能使用營業秘密保護。 使用營業秘密的第一個含義是它代表國內製造業和研發投資的大幅轉移至美國境外,因為美國國家徵用權力不能及於外國營業秘密。第二個含義是公眾無法獲得該技術。營業秘密制度的一個主要不利處是缺乏關於如何製造與使用該發明的公開披露。轉移至營業秘密保護將實質上扼殺創新,並且將投資轉移至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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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體而言,見Robert M. Sherwood, Why a Unifo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Makes Sense for the World, in GLOBAL DIMEN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CIENCE & TECHNOLOGY 68, 77-78 (Mitchel B. Wallerstein et al. eds., 1993) (解釋在軟弱的智慧財產制度中,資源將不會被分配到研究上,因為結果可能被他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