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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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一)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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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I 基因工程申請專利範圍;活體申請專利範圍(Genetic Engineering Claims; Claims to Living Organsims) DNA重組技術(基因工程)的進展已容許在生物本體外純化和變質生物基因及由該基因生產的蛋白質。以此方式所分離或變質的個體生物的基因可以被再引入至(a)相同的生物、(b)同種的另一生物、或(c)一不同種的個體生物。所有的基因工程的成果可以是可專利標的,例如,一已純化的DNA或RNA序列;一已純化基因(通常是一蛋白質)的基因產品;一用於從一生物轉植一基因至另一生物的手段(載體、質體);在培養基中生長的包含這些基因的細胞,或者一整個攜帶一已變質或外來基因的活體生物。 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一基因操作活體細菌是法定標的。最高法院闡明: •••專利權人已生產了一具有與任何自然中發現顯著不同特性的新的細菌,且是一具有重大實用性之潛力者。他的發現不是自然的工藝品,而是他自己的;因此,依據第101 條其為可專立標的。 專利商標局衝突和上訴委員會延伸Chakrabarty案的判決至Ex parte Hibberd案中的植物。該委員會推翻了指向植物、種子、植物組織培養申請專利範圍的核駁,認定植物品種保護法或植物專利法並未對第101條產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或限縮。 最後,多染色體牡蠣(polyploidy
oysters)也被判定為"根據35 USC 101之可專利標的限制範圍內的非自然產生的製造物或組合物。"在Ex parte
Allen案被審定的幾天後,專利商標局局長Donald J.
Quigg發出一動物可專利性的通知,其闡明"非自然產生的非人類多細胞活體生物"是可專利的標的。如該局長所指出的,在其範圍內包含人類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是可專利的標的,因為"授予一在人類上的受限制但獨佔的財產權是被憲法所禁止的。" Leder等人的第4,736,866號專利遵守所有庭長的指南,並且在1988年4月12日頒證。該專利描述攜帶一受活化的致癌基因序列的基因轉殖老鼠。1這些老鼠被期望來提供一有用的模型來測試促進並導致癌症的物質以及防止或減緩該疾病的物質。其申請專利範圍指向動物本身,而下方為代表示例: 1.
一基因轉殖之非人類哺乳類動物,其所有的生殖細胞和體細胞包含一在胚胎階段被引入該哺乳類動物或哺乳類動物祖先該之重組的受活化致癌基因序列。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哺乳類動物,該哺乳類動物為一嚙齒動物。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的哺乳類動物,該嚙齒動物為一老鼠。 註1:"基因轉殖動物攜帶一在一較早(通常為一個細胞)發展階段已被引入該動物或該動物之祖先的生殖細胞系的基因。"美國專利第4,736,866號,欄1行6-9。根據該專利,一受活化的致癌基因序列是一被併入該基因轉殖動物之基因材料的DNA序列,並增加惡性腫瘤發展的機率。同前,欄1行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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