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月號     (271)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資料庫是極端有價值的資產,而什麼資料可由社群網路使用者收集,以及資料如何被使用,具有許多法律歧義。因為社群網路張貼文章的本質往往是個人性質,且被限制於被認可的好友清單,社群網路的提供者能夠從這些張貼文章中收集這些個人資料並且運用之(即使擦去任何個人身份識別)嗎?再者,使用條款可能針對資料的收集與使用,然而這是可以在某點上被設置於一邊(因使用者不瞭解使用條款的全部範圍而已經變成壓迫或使法庭震驚)之標準化契約嗎?鑑於社群網站的舉世範圍,什麼法律可以適用本身就是一個開放點,關於個人資料,相較於美國,歐盟有相當不同的(且一般來說更嚴格的)隱私法律;在這裡(美國)可以被允許的,在歐洲或他處則可能是違規的。

雇主與犯罪調查者定期拖釣社群網路網站,來看看已經被張貼上的東西是否可能相關於一當前或準員工或是一犯罪調查的議題。使用者已然震驚而知悉輕率行為、醉酒、非法使用藥物等的被張貼的照片可能被雇主檢視,接著可能會拒絕僱用或是解僱該使用者。且因為沒有方法能確定被張貼的內容之副本均被下架,使用者可能會因他或她經年的負面印象而遭受困擾。如同看起來一般愚蠢,警察已經發現由一位使用者為用來炫耀而張貼的犯罪活動的證據,並基於該張貼內容逮捕該使用者。如果沒有對隱私的期待,第四次修訂的權利不會發動,因此問題是在社群網路張貼文章中,這樣的期待的界線在哪裡?至今Miranda警告沒有被要求作為使用條款的一部分而出現,但若是危害到未來就業機會或甚至失去自由,它可能不是個好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