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律實務---
我的商標可被使用作為你的關鍵字嗎?
在加州可不行。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商標所有權人,注意了。最近,加州聯邦地區法院判給Binder & Binder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Disability Group使用原告的BINDER AND BINDER商標作為Google廣告字(AdWord)。雪上加霜的是對於故意侵權的292,235.20美元擴大損害裁定額。參見Harry J. Binder et al. v. Disability Group, Inc., et al., 07-2760-GHK (2011年1月25日,2011年加州中區法院)。

在許多關鍵字案件裡,和哪個法院角力的第一個問題是,原告的商標被使用作為被告的關鍵字是否為商標法裡的「使用」。大部分考量這個問題的法院,判定由競爭者使用的商標的關鍵字是「商業使用」。該法院在Binder案件中沒有討論此問題,認為「透過Google的廣告字構成了與被告服務的銷售或廣告做連結的商業使用」。

一旦「商業使用」被確立,原告必須證明混淆的可能性。當潛在的消費者在他們的Google瀏覽器中輸入BINDER AND BINDER時,由被告使用BINDER AND BINDER做為廣告字導致了被告的網頁看起來像受贊助的連結。法院基於以下幾點,認為有混淆的強烈可能性:(1)BINDER AND BINDER商標是強大的;(2)被告使用了相同的標誌;(3)原告和被告提供相同的服務;(4)被告的行為是故意的,因為它在市場的力量,其故意地選擇BINDER AND BINDER的標誌;(5)兩造積極地使用網際網路來銷售他們的服務;而且(6)實際的混淆已發生了。

基於這些因素,法院發佈永久禁制令以及高損害裁定額。

當該案件在審理中時,Google改變其廣告字政策來允許(1)購買商標作為關鍵字,來觸發受贊助廣告以及(2)僅在某些情況下,在一廣告中使用商標。Google也將接受且可能按照商標擁有人的抱怨行事。

因此,當選擇廣告字時,事業應該記住的事情是,使用競爭者的商標導引流量到競爭網站可能的負面結果。而且品牌擁有人可能希望考慮監視它們的商標作為關鍵字的使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