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1)

DEEP & FAR

 

 

你仍會因一次「秘密」銷售而

喪失你的專利權嗎?(一)

by Volpe and Koenig,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舊」的專利法-幾乎無人知曉者卻仍能「扼殺」你的專利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列出了會使專利無效的商業銷售活動的範疇。該102條的法律反映了一個重要政策,即如要尋求一專利,一專利申請必須在一完成之發明被「出售」或「要約出售」之後,(依該等詞彙在專利法的解讀下)的一合理期限內提申。

在2013年3月16日以前,美國專利法提供一發明人在美國提申一專利申請前一有限時期,要約出售該發明的機會。在之前的35 USC 102(b)(在本文中被稱為「老」的第102條)所謂的「一年優惠期」,至少在美國,商業活動可以在一專利提申前,最多一年前發生,而不失去專利權利(許多外國有所謂的「絕對新穎性」的要件,而在提申一專利前,任何公開使用、揭露或銷售將使所有的權利無效)。

當滿足兩個條件時,「銷售阻卻」(on-sale bar)是適用的:(1)所主張的發明必須是一「銷售」或商業性「要約銷售」的標的;以及(2)該發明必須是「備好受專利的」。基於基礎的事實發現,該「銷售阻卻」是一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