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月號     (271)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
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
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三)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 引言()

 重新”(de novo)這名詞意味行政程序法對於政府機構的決定的司法關注所定義的標準,其中第III條的法院,在由受害方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完整檢視在行政程序中的機構對於這些爭點的決定之事實和法律判斷。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撤銷)決定如果該機構的事實調查不受實質性證據的支持(亦即,從至少比一丁點還多的證據中吾人可以合理推斷一結論、或對於決定對最終結果有重要性的爭點所需要的最終事實),或如果它認為機構的法律結論是不正確時,可推翻或修改其決定。對於法院/機構的事實認定的複審標準的脈絡中,重新判決涉及司法監督的等級,其中該法院符合不遵循該機構的決定的判斷。相反地,該法院基於完整的行政記錄,對於機構的認定採取了嚴格檢視,輔以其他相關於事實的爭議問題的非累積的證據及/或不同取證方式,彷彿該機構本身從未依照所有證據解決事實爭點。

於專利法的領域中,依照專利法第145條民事訴訟尋求聯邦地區法院依照聯邦民事程序規則對於專利及商標局決定重新審理的救濟,作為當事人之保證書,以使該當事人有權利引入根據聯邦證據規則之額外證明。對於依照專利法第141-44條直接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違約追索權,從此權利導生的該等訴訟因作為個別和有區別的替選,而得到相當價值。專利法第141-44條係由專利商標局事實認定之複審標準的行政程序法實質證據標準所約束。在司法追索權之後者形式中,對於專利商標局之法律結論之不遵循上訴複審(上訴法院)結合對機構事實認定之遵循(如果基於實質記錄證據),對於提供受害方如俗諺法庭日”(發言機會)係視為憲法上充分。此觀點假設上已由專利及商標局作為去除民事訴訟,從其觀點,視為不必要鋪張之正常理由(如果不是唯一理由,參閱來日第II部分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