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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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二九)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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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數罪併罰之處斷方式,因各國立法例不同,而生差異。約有併科原則、吸收原則與加重原則之別。所謂併科原則,乃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所宣告之刑,予以合併執行。此項原則之優點,為一罪一刑,犯罪數與罰數相符,得以滿足正義之要求。惟其缺點,則為刑期可能過長,且有事實上無法執行之憾。例如,年邁者犯有數罪,其累計刑期可能已逾其生命極限;或如同一被告之宣告刑,一為死刑,一為自由刑,勢必須於執行自由刑後,再予執行死刑,顯非合理。所謂吸收原則,乃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各宣告之刑,擇其最重原之刑予以執行,其餘輕罪之刑均被吸收,不再執行。此項原則之優點,為宣告刑一為死刑,一為無期徒刑或自由刑;或一為無期徒刑,一為自由刑時,不致有事實上無法執行之憾。惟其缺點,則為觸犯重罪後,對於輕罪即失抑制之機能。例如,行為觸犯某重罪後,嗣雖犯有多數輕罪,即無法予以處罰,不無寛緃或鼓勵犯罪之嫌。所謂加重原則,乃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予以一定之加重。因加重方法不同,又得分為法定刑之加重與宣告刑之加重二種。前者,乃就各罪中最重罪之法定刑予以加重;後者,則係就各罪分別定其宣告刑後,擇其最重之宣告刑予以加重;亦即以最重之刑為低度,各罪合併之刑為高度,故亦稱為限制加重原則。此項原則之優點,得彌補前述併科與吸收原則之缺憾;惟其缺點,則為手續過於繁瑣,且同時科數死刑或數無期徒刑,或同時科徒刑與罰金刑時,即有難以適用之失。 狹義數罪併罰之處斷方式,上述併科,吸收與加重原則,均各有其優缺點,我刑法乃折衷其間,採併用方式。大體而言,死刑與無期徒刑,因不得加重,採吸收原則;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因分別得予加重,採限制加重原則;至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同時併科者,則採併科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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