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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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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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本商標局準備接受異議並撤銷註冊,它必須提供撤銷理由的通知並給予商標所有人爭辯此通知的機會。
假如商標所有人成功反駁異議的主張,該商標註冊將被維持;否則,註冊將被撤銷。異議人何以不對維持商標註冊的決定採取任何行動。如此一來,為了要爭辯曾經被維持的註冊,異議人必須請求無效的審判。
如果有撤銷註冊的決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上訴。如果商標所有人不上訴,會成為最後及確定的決定。
註冊註銷
除了成功地異議,註冊商標可以基於以下列出理由從商標註冊簿上註銷。
廢棄/放棄:商標所有人可以自行廢除其商標權。廢棄可以適用於所有或部分的
指定商品或服務。
無效: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那些可用於異議商標註冊的相似理由要求使商標無效
化的審判;此外,無效能根據註冊後發生的事實被尋求。
無效審判甚至在註冊商標權已屆期或被放棄之後仍可以開始。然而,註冊日起超過五年,根據如缺少識別性或個人利益禁止的理由之無效審判將不能被提出。
一旦無效註冊的決定變成最後及確定,原則上商標權被追溯視為不曾存在過。廢止:根據以下列出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廢止註冊商標的審判:
未使用-商標所有人或其被授權人至少連續三年未在日本被使用其註冊商
標。
不適當使用-若商標所有人或其被授權人以不適當的方式使用註冊商標,任何
人可以尋求廢止註冊。
不同人擁有近似的商標-若近似的註冊商標因為註冊商標之轉讓而屬於不同
人,而一個人以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意圖及以可能會造成與其他人的商品或服
務混淆誤認的方式使用該商標,任何人可以就該商標尋求註冊的廢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