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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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六)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著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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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全體一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Thomas的意見很簡明,並且大致上無可非議。然而,這並未提供下級法院關於他們應該如何在專利案件中適用傳統的四部分禁制令救濟測試許多指導(當原告本身並未實施該發明時)。關於有些最高法院大法官如何處理這個爭議的線索存在於首席大法官Roberts以及大法官Kennedy的協同意見中。 首席大法官Roberts,加上大法官Scalia及Ginsburg,同意自動享有永久禁制令是不恰當的,但首席大法官Roberts強調,在專利案件中基於以金錢補償保護「排他權」的困難性而給予禁制令的悠久傳統。儘管法院的意見,根據首席大法官,下級法院應該按照傳統繼續適用公平原則。 大法官Kennedy,加上大法官Stevens、Souter以及Breyer的協同意見,採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場。大法官Kennedy對於專利流氓所引起的關切明顯同意,強調法院應該適應於目前的專利案件,因為“目前的考量完全不同於以前的案件”,因此應該“在專利體制中適應快速的技術以及法律發展”。他特別提出一種行業的崛起,在“其中公司使用專利不是作為生產及銷售商品之基礎,相反地,主要是作為獲取授權費用的基礎”。大法官Kennedy指出這些公司使用禁制令救濟的可能性,對尋求真正實施專利公司收取高昂的授權費,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授予禁制令“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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