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晞 法務專員

  中正大學法律所

 

 

    如先前解釋,被告之意圖-為許多法院、評論家,甚至Restatement所承認,與消費者所察覺者並無關連,因而與他們所察覺者是否有可能混淆誤認他們並無關係。但當它顯現,意圖是最有偏見的案件部分,一個極有吸引力的商業道德、個人道德調查,及不合適的人類舉止面。

其次,證據偏見的及本質上令人感趣的本質意味著原告律師時常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在查獲能被用於支持不正意圖主章之事實之發現程序。因為不正意圖通常是被否定的,不只有浪費的文件發現程序及多樣的被設計用來使否定不是將信的處分程序,[1]而且也有被告率先嘗試藉由揭露律師意見集中化意圖議題,此有時將依次引起複雜及廣泛關於特權放棄問題之爭議。

 

 



[1] 事實上,一評論者,基於多時觀察於商標案件之結果不正意圖之重要性之經驗,已經促使原告去做所能發現及使用此證據。請見Patishall,前揭註4578(原告應提供所有可能的證據以支持被告的不正意圖是不規則地確信,無論是否此議題可能是個他案件的必要要素)(強調被省略)。事實上,Pattishall不只促使積極發現使用以嘗試揭露不正意圖,他提供特定建議給原告於如何著手去做︰

所有人,特別所謂的創造功能的那些,於系爭商標或設計選擇、創作或採用有接觸,及所有有關的銷售或產品經理應該被詢問或供證。對於倡議者的發現審查最多產的總是此類的目擊者,如同其有些間接牽連於此事物上如外部顧問、會計執行、藝術家及設計師。

同註於第581頁,一些可能甚至描繪此建議為支持傾向何者被輕蔑地認為燒焦的泥土硬球或者沒有石頭未被翻轉發現之策略。Murphy,前揭註第23於第193(促使訴訟中實務者於TTAB之前,更少專注於意圖上,因為,雖是一個有趣去追逐的議題,較諸法院訴訟中,於註冊爭議中,意圖似乎是個實際之事物去扮演一個較小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