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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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著作權法報告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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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2) 在一尋求對抗有關專利案號4696176(此專利為另一專利地痞(設立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公司,案件第2011
[Wa] 27102號)所擁有)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及禁令的訴訟中,東京地方法院於2014年1月24日駁回原告(該德國公司)的索賠,因為被告的產品並未落入該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
3. 有關「動機」的決定
在一提交給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以對抗日本專利局在一專利無效判決的訴訟中(撤銷原審判決的訴訟,案件第2013
[Gyo-Ke] 10092號),原告辯稱因為主要參考文件及次要參考文件皆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將次要參考文件與主要參考文件結合的動機是存在的。根據日本專利局審查基準,該論點似乎是有效的。
然而,法院撤銷原告的論點,指出將次要參考文件與主要參考文件的結合,並非可僅因為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就認為動機是存在的,法院的理由是,因為若要判斷該動機為存在,必須該次要參考文件揭露所有元件,而構成所討論的發明與主要參考文件間的差異。
法院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已判斷對於動機的存在,不只需要滿足日本專利局審查基準中所陳述的要件相符合,亦需要符合上述要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