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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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專利審查實務中發明單一性之缺乏所造成的潛在問題:如何避免對獨立請求項之不必要的限制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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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專利法第17之一條(4)規範了範圍變動之修正的禁止。
第17之一條(4)
…,在作成修正前所收到之一審查意見書之理由中述及其可專利性決定的發明,且由申請專利範圍中修正範圍所述之物事所構成之發明,應是滿足載於第37條中所載之發明單一性的要件下,所認知之發明族群。
在第17之一條(4)之基礎下,在一第一次審查意見書之發佈後,所有的獨立項必須包含「特別技術特徵(STF)」,其被該審查委員就相關的習知技術來主觀地決定之。
所述範圍變動之修正的禁止被適用在2007年4月1日時或後所申請之日本專利申請,以及在2007年4月1日時或後所申請之日本內國PCT申請。
相關之審查指南規範了在下列情況下一技術特徵是不被接受作為STF的:技術特徵係為一習知技術、來自所述習知技術之一增加或一刪除、或者針對習知技術之些微工場改造、以及增加、刪除或改造並不能帶來新的優點。問題是所述STF之範圍是含糊不清的:其比起新穎性較廣,但是比起進步性較狹隘。